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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木快讯 | 森木所成功实现2010万元诉前保全

作者:李彩虹 发布时间:2020-09-27

近日,由重庆森木律师事务所李春林律师、杨振律师代理的重庆某建筑公司与贵州某房地产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在2010万元范围内查封贵州某房地产公司的住宅、车库和设备用房。

案情概况:

2018年11月18日,重庆某建筑公司与贵州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重庆某建筑公司垫资修建涉案工程,2019年11月17日,双方共同委托广西某工程咨询公司对重庆某建筑公司已完工的部分进行了阶段性结算,核定价款为1700万元左右,2019年6月13日,重庆某建筑公司与贵州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在贵州某房地产公司取得涉案建筑预售许可证之日起一日内将涉案建筑物网签备案至重庆某建筑公司的名下,作为重庆某建筑公司收取工程款的保障。但贵州某房地产公司一直没有履行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也没有向重庆某建筑公司支付垫资。相反,贵州某房地产公司将涉案建筑违规办理了产权登记到第三人名下,且其中很大一部分的房屋被查封、冻结。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为了涉案工程施工的农民工工资有着落,重庆某建筑公司委托重庆森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因涉案建筑工程庞大复杂、价款高达两千多万元,李春林律师和杨振律师多次前往贵州毕节调查取证,针对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全执行部门在查封过程中提出的可能存在超标查封的问题,从涉案建筑物的状态、贵州某房地产公司有大量外债、重庆市某建筑公司系全款垫资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论述说明。*终,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支持了重庆某建筑公司对案涉所有建筑物的诉前保全申请。

案例评析

诉前财产保全,是一种在起诉前就将对方财产查封、冻结的方式,不是每一个案件都需要诉前财产保全,也不是每一个案件都能成功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本案中,李春林律师、杨振律师从事实出发,以法律为依据,成功实现了重庆某建筑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用专业知识践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保障了重庆某建筑公司未来的判决能够顺利执行,也维护了法律的庄重和威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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